9.关系型考试知识点
这种要点在法规考试试题中毫无疑问会占有非常大的比重。由于它考察的是考生是不是真的理解了要点,只有考生理解了并且理解到肯定的深度才能做好如此的题型。比如,《建筑法》中关于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中有如此的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句话应该如何理解?
第一,要理解“负责”的意思。在日常总能听到“负责”这个词,譬如说,科长要处长负责等。那里的负责是一种信息的流向,是一种组织分工,含有领导与被领导的意味。但这里的“负责”却没这个意思,由于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它的意思是“履约”,也就是说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都要根据合同去履约。
第二,大家要理解连带责任的定义。
什么是连带责任?书中也作了说明,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一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债务人不能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率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但,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依据其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越其应承当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对于连带责任的意思,考生必须要好好领会。目前再来剖析一下上面法条之间的关系。从合同关系上看,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存在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存在分包合同,而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却是什么合同关系也没。所以,如果依据合同关系来看,假如分包商工程水平出了问题,建设单位是不能直接需要分包商予以赔偿的。但,依据上面的法条,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就分包工程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此一来,假如分包商的工程水平出了问题,建设单位就能越过总承包商而直接需要分包商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所依据的就不是合同关系了,而是法律。
10.禁止型考试知识点
书中有一些禁止型的规定,这类也是应该注意的地方。由于既然是禁止的,就意味着是加以强调的。违背了就是违法,所以,对于如此的要点考生也要予以注意。比如,书中关于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
“保证人须是具备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既能够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公民。下列单位不能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
2)学校、婴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作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内提供保证。”
对于如此的要点,考生应该在理解的基础上来记忆。为何不允许学校作为保证人?由于作保证人是有风险的。学校通常都是公益性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拥有完全市场经济主体资格,因此不适合作为保证人。这样以来,如此的禁止性要点就比较容易学会了。
3、泛读
精读需要很多的时间,考生没时间也没必要看更多的遍数。两遍精读之后应该进行泛读了。所谓泛读,指的就是只重视点的内容,而不去字斟句酌去读每个句子了。因为有了前面精读的基础,并已在书上标注出了重点,考生们在泛读的时候只须注意重视点内容就能。只有对于尚不可以理解的部分才有必要进一步去读后面的详细文字。泛读应该是跳跃性的、精进性的,每泛读一次都要降低需要泛读的部分,以至于后面的泛读仅需看一下提纲和目录就能了。如此可以既能抓住重点又能节省很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