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综合楼工程项目合同价为1750万元,该工程签订的合同为可调值合同。合同价格日期为1999年3月,合同工期为12个月,每季度结算一次。工程开工日期为1999年4月1日。施工单位1999年第四季度完成产值是710万元。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构成比率与有关季度造价指数如表5-22所示。
直接工程费及造价指数表:
项目 | 人工费 | 材料费 | 不可调值成本 | |||||
钢材 | 水泥 | 集料 | 砖 | 砂 | 木材 | |||
比率 | 28 | 18 | 13 | 7 | 9 | 4 | 6 | 15 |
1999年首季造价指数 | 100 | 100.8 | 102.0 | 93.6 | 100.2 | 95.4 | 93.4 | |
1999年第四季度造价指数 | 116.8 | 100.6 | 110.5 | 95.6 | 98.9 | 93.7 | 95.5 |
2.1999年5月施工单位为了保证施工水平,扩大基础底面,开挖量增加致使成本增加3.0万元,相应工序持续时间增加了3天。
3.1999年7月份,在主体砌筑工程中,因施工图设计有误,实质工程量增加致使成本增加3.8万元,相应工序持续时间增加了2天;
4.1999年8月份,进入雨季施工,恰逢20年一遇的大雨,导致停工损失2.5万元,工期增加了4天。
以上事件中,除第4项外,其余工序均未发生在重点线路上,并对总工期无影响。针对上述事件,施工单位提出如下索赔需要:
增加合同工期13天;
增加成本11.8万元。
问题
1.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以下事件可否索赔?为何?
2.计算1999年第4季度应确定的工程结算款额。
3.假如在工程保修期间发生了由施工单位缘由引起的屋顶漏水,墙面剥落等问题,业主在多次催促施工单位维修而施工单位一再拖延的状况下,另请其他施工单位修理,所发生的修理成本该怎么样处置?
参考答案;
1.事件1成本索赔成立,工期给予延长。由于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与实质状况不符是承包商不可预见的。
事件2成本索赔不成立,工期索赔不成立,该工作是承包商采取的品质保障手段。
事件3成本索赔成立,工期给予延长,由于设计策略有误
事件4成本索赔不成立,工期可以延长,由于异常的气候条件的变化承包商不应得到成本补偿。
2.1999年4季度工程师应批准的结算款额为:
P=710=710×1.058≈751.75
3.所发生的修理费应从施工单位保修金中扣除。
某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承包方已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如图3.1所示,该计划满足合同工期100天的需要。
在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因为工作E和工作G共用一台塔吊需要顺序施工,用的先后顺序不受限制。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业主需要变更设计图纸,使工作B停工10天,业主代表准时向承包方发出公告,需要承包方调整进度计划,以保证该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
承包方提出的调整策略及附加需要如下:
1、调整策略:将工作J的持续时间压缩5天。
2、成本补偿需要:
工作J压缩5天.增加赶工费25000元;
塔吊闲置15天补偿:600×15=9 000;
因为工作B停工10天导致其他有关机械闲置、职员窝工等综合损失45000元。
问题:
1、假如在原计划中先安排工作E,后安排工作G施工,塔吊应安排在第几天进场投入用较为合理?为何?
2、工作B停工10天后,承包方提出的进度计划调整策略是不是合理? 该计划怎么样调整更为合理?
3、承包方提出的各项成本补偿需要是不是合理?为何?应批准补偿多少元?
参考答案:
问题1:
答:塔吊应安排在第31天进场投入用。如此安排后塔吊在工作E与工作G之间没闲置。
问题2:
答:承包方提出的进度计划调整策略不合理。
更适当的调整策略是:先进行工作G,后进行工作E.由于工作F的总时差为30天,如此安排不影响合同工期,
问题3:
答:承包方提出的各项成本补偿:
补偿赶工费不合理,由于工作合理安排后无需赶工。
塔吊闲置补偿9000元不合理,因闲置时间不是15天,而是10天。
其他机械闲置补偿合理,职员窝工损失补偿合理。
塔吊按适当的调整策略安排时,其闲置时间比原计划安排多闲置10天,塔吊闲置补偿:600×10=6 000。
应批准补偿:6000+45000=51000。
某国有资金投资的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25年8月8 日开工,招标人拟使用公开招标方法进行项目施工招标,并委托某具备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该项目的标底和最低投标限价。该机构还同意了该项目投标人D的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标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2025年2月8日,已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 5家施工承包商拟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招标人规定2月20~2月23日为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3月6日下午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文件发售时间算起总计60天。
事件2:考虑该项目的估算价格为l0000万元,所以投标保证金统肯定为200万元,其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时间算起总计60天。
事件3: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没办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评标委员会于5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C、A企业分列综合得分1、2、。
事件4:5月30日招标人向c企业发出了中标公告书,6月2日C企业收到中标公告书,双方于7月1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7月15日,招标人向其他未中标企业退回了投标保证金。
问题:
1.该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什么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请指出事件1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请指出事件2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4.请指出事件3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5.请指出事件4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分析
1)该项目招标人委托某具备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该项目的最低投标限价的做法不妥当。由于按有关规定,招标人不能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2)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同意了该项目投标人D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做法不妥当。由于按有关规定,同意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能参加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能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事件l存在的不妥之处有以下几个方面:
1)2月20~2月23日为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妥。缘由是按有关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能少于5天。
2)3月6日下午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的做法不妥。缘由是根据有关规定,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最短不能少于20天。
3)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文件发售时间算起总计60天的做法不妥。缘由是根据有关规定,投标有效期应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事件2不妥之处如下: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从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算起。
事件3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存在如下问题: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职员不妥。缘由是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职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公证处职员不妥。缘由是公证处职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只有4人不妥。缘由是根据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需要要有5人或5人以上。
4)E企业的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的做法不妥。缘由是按有关规定,投标文件应有企业法人的签字。但假如有授权书,则此做法妥当。
事件4存在以下不妥之处如下:
1)5月30日招标人向C企业发出了中标公告书的做法不妥。缘由是按有关规定,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能少于3天。
2)合同签订的日期违规。缘由是按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公告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招标人需要在6月30近日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3)7月15日,招标人向其他未中标企业退回了投标保证金的做法不妥。缘由是按有关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