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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剂参数
1.一般规定
1)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法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失火应使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失火应使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2)使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喷放干粉时不可以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②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重压不适合小于1200Pa。
3)使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手段。
②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③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能小于150mm。
4)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提供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需要切断气体、液体的提供源。
5)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失火宜使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失火应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6)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7)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能超越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越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可以恢复到正常工作状况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8)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于粉储存容器切换用。
2.全淹没灭火系统
1)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能小于0.65kg/m3。
2)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时间不应大于30s。
3)全淹没灭火系统喷头布置,应使防护区内灭火剂分布均匀。
4)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3.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1)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使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失火部位是平面时,宜使用面积法;当使用面积法不可以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应使用体积法。
2)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时间不应小于60s。
4.预制灭火装置
1)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灭火剂储存量不能大于150kg。
②管道长度不能大于20m。
③工作重压不能大于2.5MPa。
2)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
3)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能超越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能大于2s。
5.管网重压
管网起点重压不应大于2.5MPa;管网最不利点喷头工作重压不应小于0.1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