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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材料]
1995年8月十日,某钢厂与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该厂地下大排水工程总承包合同,总长5 000米,市政工程公司将任务下达给该公司第四施工队。事后,第四施工队又与成立仅半年、尚未获得从业资质等级认证的某乡建筑工程队签订了建筑分包合同,由乡建筑工程队分包其中3 000米排水工程施工任务,价金45万元,9月十日正式施工,1995年9月20日市建委主管部门在检查该项工程施工时,发现乡建筑工程队承包工程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责令停工。某乡建筑工程队不予理睬。
10月3日,市政工程公司下达了停工文件,乡建筑队不服,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并有营业执照为由,于十月十日诉至人民法院,需要第四工程队继续履行合同,不然应承担毁约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题]
1.请依法确认总包及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2.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应由什么机构确认?
3.某乡建筑工程队所提供的承包工程法定文书是不是完备?
4.某市建委主管部门是不是有权责令停工?
5.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应怎么样裁决?
[常识要素]
合同的有效性及法律效力确认;合同争议的解决;承包资质。
[解题思路]
依据《合同法》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三章“合同效力”有关条约与《建筑法》,并参考合同教程第六章第二节有关内容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