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中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推行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中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地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推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推行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地区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推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不是有安全施工手段进行审察,对没安全施工手段的,不能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不是有安全施工手段进行审察时,不能收取成本。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拿下列手段:中华考试网
(一)需要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需要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没办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地区内撤出作业职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推行。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紧急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施、材料实行淘汰规范。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准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