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审察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手段或专项施工策略并监督推行
监理单位应付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手段或专项施工策略进行审察,没有进行审察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手段或专项施工策略未经监理单位审察签字认同,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准时下达工程中止令,并将状况准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准时下达工程中止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减少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手段或者专项施工策略进行审察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准时需要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准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推行监理的。
(二)发现问题准时整改和停工
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准时下达书面指令需要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准时下达书面指令需要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不服从停工令的,准时报告
施工单位拒绝根据监理单位的需要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准时将状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准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依法监理
监理单位未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推行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实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有关单位和职员的法律责任。